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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年-1995年,参与承办归国华侨吴某六子女等诉烟台市某房产管理局、烟台某盲聋哑学校房屋典当回赎案件,在海军、军委总部、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2月16日专门致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诉讼当事人和回赎问题”,提出了批复性意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增编本1993第118页)
2、1995年承办的烟台某建筑公司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通过诉讼调解,为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142万元。
3、烟台某工具有限公司诉龙口市某工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经过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全部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专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并获得了经济赔偿。本案被列为2004烟台十大知识产权案(见《烟台晚报》2005年4月29日第7版)。
4、烟台市解放路2004年6月4日特大交通事故案肇事司机隋某的刑事辩护案,在烟台市及山东省产生了重大影响,经过辩护,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烟台某拔丝五金制品厂诉大连某铜铁网厂、大连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铁丝欠款纠纷案,为烟台某拔丝五金制品厂挽回经济损失38万多元。
6、在劳动争议案代理中,先后成功代理过姜某诉烟台某开关厂的撤销自由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劳动仲裁程序、法院一、二审程序案件,最终胜诉;
成功代理过王某诉烟台某家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撤销除名决定案件,经过烟台市劳动仲裁、烟台市中级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最终胜诉;
成功代理的张某诉烟台某制革厂、刑某诉烟台某华东塑料有限公司等近百起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都取得了胜诉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在刑事辩护业务中,先后成功地为妨碍执行公务案被告人徐××、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被告人解××、毁人容貌致人重伤案的牟××、抢劫案的被告人王××、多次盗窃、抢劫案的被告人曲××、强奸妇女案的被告人郝××、受贿案的被告人郑××、侵占案的被告人孙××等一百多人进行了刑事辩护,都取得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效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8、1993年8月16日,烟台某市公安局非法对娄某采取强制措施,错误关押8天后,致娄某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丧失劳动能力,多年来,到处出走,流浪街头;对此,老婆与其离婚,儿子跟老婆走了;娄某之父亲十多年来由于精神压力,于2004年也去世了。13年来,娄某的上述家况,无论是其本人,还是其父母,妻子、孩子,精神上都是难以承受的。13年来,娄某,特别是其父母(因其本人精神病)一直坚持上访,为娄某申冤,打官司,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7个来回程序,毫无结果。2005年5月,在当事人丧失信心的情况下,找到了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张日军律师,张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一方面做娄某的思想稳定工作,另一方面接受委托代理上诉,最终有了明确的结果。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安局赔偿娄某人民币6万元,本案终结。 |